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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百年校庆 哈医大二院“医心向廉 行风镜鉴”专题教育——纪法课堂(二)

医德医风大讲堂系列活动


一、微电《阳光下》

《阳光下》:以微电形式揭露医药采购回扣、红包收受等腐败场景,通过角色冲突展现廉洁行医的重要性。

(来源:杭州学习平台)

二、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据了解,与此前的“九不准”不同的是,本次《九项准则》制定机构,新增了国家医保局。

《九项准则》覆盖的不仅仅是管理人员、医生和药剂人员,而是覆盖了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包括了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都将要遵循《九项准则》。《九项准则》的主要内容《九项准则》中的每项准则均先作出提倡要求,后列出禁止行为。具体为:

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骨科医院体检科原主任汤宏伟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未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违规开具健康证,以每证20元至25元收受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目前,汤宏伟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且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

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信息设备科原副科长谢某自2000年进入临安中医院后,一直从事该院网络信息管理、数据收集等工作。2008年1月初,某药品销售人员赵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谢某,希望能拿到他代理药品的“统方”。最后,双方约定以每个药品每次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从2008年1月至2019年5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谢某钱款达206笔,合计35.17万元。之后除了“统方”,还做起药品销售代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案发,谢某先后将6种药品成功打入临安中医院,共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2022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案例3

原省儿童医院眼科医生叶某,介绍患儿家长外出购药。叶某在给患儿看病后,指定了药名和药店,并为患儿家长画了去药店的示意图,介绍其外出购药。经研究,省儿童医院停止叶某在医院执业资格,不再返聘,并扣除其三个月绩效奖金,在全院作出通报。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分别违反了“九项准则(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中“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典型案例

案例1

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违规结算医保基金案。2021年9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凤凰为民同济医院自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以挂空床、延长住院天数、虚假用药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5690000元,判处医院原法人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对其他涉案人员吴某某、田某某等医师、护理、财务等共11人,均以诈骗罪分别予以刑事处罚。同时凤凰县法院对1名与此案相关的违法公职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县纪委监委对9名监管履职不到位公职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目前,凤凰县医保局已解除与该院签订的医保定点协议,损失的医保基金5690000元已全部追回。

案例2

河南省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骗保案。2021年4月,河南省郑州市医保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调查,发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存在椎弓根螺钉使用手术记录与实际植入不符的问题,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41491.50元。依据有关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取消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骨结核科主任钱某某等责任人医保服务支付资格;2.自2021年4月28日零时起,中止该院骨科和骨结核科的医保基金结算;3.追回损失的医保基金,并处以5倍罚款;4.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目前,郑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已对该院骨科主任陈某某、医学装备科科长雷某某予以立案审查(调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已对该线索立案侦办;损失的医保基金1741491.50元已全部退回五倍罚款8707457.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3

2022年6月,河北省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在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网格化检查时发现,承德市中医院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查,该院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检查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15555.40元。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中“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顶替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2年8月14日,有网友在网上公开爆料湖南省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行医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刘翔峰通过夸大、虚构病情,对病患采取严重超过必要限度的医疗手段,甚至在手术过程中切除病患健康无病变的身体组织,并通过上述方式向病患收取高昂的医疗费用。上述信息爆出后,刘翔峰的名字一度冲上各个社交平台的热搜。2022年8月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对刘翔峰采取了停职调查。对其涉嫌严重违法已按程序移交,湖南省长沙市监察委员会已对刘翔峰采取监察留置,对其开展监察调查,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后,将依法依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医师工作,并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2

2021年5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医保局调查,发现钦州市中医医院在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串换项目收费、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问题,涉及医保基金1995547.80元。

案例3

2023年12月,太原市小店区医疗保障局在对山西黄河医院进行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查,该医院存在检验化验项目串换收费的违规行为,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451.7元。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中“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的规定,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1年12月,“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南通市松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如皋市人民医院。被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28万元,罚没款合计249.28万元。

案例2

沈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保持与抚顺某医院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协议约定,该公司将以22.5万元购进的全自动血凝分析仪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医院,合作期限为五年。在合作期间,该医院所需耗材和试剂由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指定的公司(实际由同一投资人投资设立)唯一供应,且五年内使用试剂的累计标本量不少于36000个。对此,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公司以低价销售医疗设备为诱饵,实际独家垄断试剂和耗材;而医院明知医疗设备低于成本价,仍然予以购买,允许试剂和耗材由指定的公司提供,破坏了医疗器械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医疗器械创造了条件。最终,按照设备购买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医院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例3

2014年5月21日,广州市惠爱医院精神障碍科未经医院批准,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由科主任苗国栋组织本科室有关人员与其他单位人员举行学术交流活动,共计产生费用12,244元,全部由医药企业报销。2014年8月26日,广州市惠爱医院给予苗国栋行政记过处分,对苗国栋等13名参与活动的精神障碍科工作人员均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扣罚半年奖金的处理。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赠送医用干式胶片给医院的形式贿赂该院,谋取到销售医用干式胶片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害了患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资助,违反了“九项准则(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中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

典型案例

案例1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案例2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某科室执业医师张某,私自将某新冠确诊患者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然后该照片被广泛传播,导致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该医师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2年5月5日,某市卫监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护士张某某泄露患者隐私经初步调查,张某某确为该院护士,其在妇产科工作期间曾将患者诊疗信息泄露给好友。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于当天立案。立案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张某某在医院妇产科工作期间,确实有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发给身边好友的情况。对张某某将患者诊疗信息和病历照片泄露给他人的情况,因未造成不良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故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中“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典型案例

案例1

据通报,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请托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某权向该医院介绍患者,并表示向张某权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2019年至2020年,张某权先后2次将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介绍给该私立医院,并收取“感谢费”5300元,违反医疗机构相关纪律规定,损害职业形象。2022年4月,张某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案例2

2022年9月至11月,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邵某、倪某在上班坐诊期间,多次违规推荐患者到某外科诊所治疗,并分别收取他人提供的“感谢费”3672元和2390元。2023年1月,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倪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3

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保君利用担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保君有期徒刑13年。2013年12月,禹州市卫生局给予宋保君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中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规定,暴露出一些医务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薄,有章不循、有规不依。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2年8月,江苏省纪委监委会同卫生健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建专案组,对南京市内医院“号贩子”倒号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案组在3个月时间里,发现4个“号贩子”团伙长期借助非法软件大肆抢号、找医疗人员临时加号的方式囤积号源并加价倒卖,年获利达百万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经查,发现一批医院内部工作人员帮助“号贩子”办理临时加号、住院手续等服务并收取好处。目前,当地已抓获违法犯罪“号贩子”团伙涉案嫌疑人40名;已有19名医院工作人员因存在“医贩勾结”腐败问题,已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审查调查。

案例2

2018年10月22日1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空军总医院西门外以牟利为目的兜售专家号,扰乱了该地区正常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9年3月18日7时许,周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中医院门前附近,阻拦、纠缠过往看病群众,非法为北京其他医院招揽患者就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中“严禁利用号源医疗资源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的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某,中共党员,某市医院主任医师。于2021年3月22日值夜班时,收受患者手机微信转账“红包”2000元人民币,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党的廉洁纪律。鉴于李某某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真诚悔过,主动归还“红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师杨X志,通过添加患者蔡某及其母亲的微信,以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的诊金名义,接受患者及其母亲向其发放的微信红包 48次,共计近 5000 元。杨X志因收受患者“红包”,受到行政警告处罚,并处行政罚款1.8万元;所收微信红包款项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

案例3

2021年7月,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的父亲身患癌症,于是宴请了山西省某医院医生李某某,送了价值五千元的白酒,并筹得五千元的现金。但李某某表示不满,又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视频显示,一名医生模样的男子在拿到患者给出的现金后称,“你这个算给得少的”。事件曝光后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地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得出调查结果并作出严肃处理: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对李某某及相关科室、责任人进行了以下处理;一是对医生李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六个月、扣罚六个月绩效奖励;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及职称评聘资格;并进行全院通报;二是对科室主任董某某及科室处理:董某某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出现索要“红包”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罚其当月奖励职务系数。取消该科室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案例解析

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中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1

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产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2

刘某系某附属医院(某卫计委下属事业单位)普外科主任医师,全面管理科室医疗、行政等工作,包括对科室人员进行考核,参与医疗设备、耗材的采购申报和论证,指导安排医疗设备、耗材、药品的使用。刘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医院销售麦默通乳腺活检仪设备和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80万余元;为甲某、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艾素、艾恒、乐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0万余元;为丙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力朴素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0万余元;为丁某向医院销售药品盖诺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7万元余;为戊某向医院销售药品吡柔吡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3万余元,共计450万余元。法院认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3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蒲某在担任邛崃市某某镇卫生院院长同时主持下坝乡卫生院工作期间,在上述医院的药品采购过程中,明知供药企业有请托事项,仍然利用工作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医药公司给予的药品销售共计30万余元,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7年11月,蒲某受到开除处分。此外,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解析

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马玲娜 史卓然

哈医大二院医德医风办公室